
石家庄花都形象艺术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,促进健康发展,实现自我约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石家庄花都形象艺术学校
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王建维
第四条 学校地址: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37号
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:河北省石家庄市教育局
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: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
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。学校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花都学校联合支部委员会。中国共产党石家庄花都学校联合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校党支部)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。
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中共教育部党组《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》的文件精神,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校党支部具体职责是:
(一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,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。
(二)支持学校改革发展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,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。
(三)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和制度建设,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。
(四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。
(五)领导学校共青团、工会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(六)做好统一战线工作,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。
(七)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检查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,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,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。
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。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,由学校党员大会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。全面负责学校党务工作,因工作需要可增设支部委员。
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。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人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人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、监事会日常共同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转换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校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综合办公室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第三章 办学宗旨、层次及形式
第十五条 办学宗旨: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;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,创建特色专业;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;认真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。
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
学校开设以下专业:美容美体、美发与形象设计、航空服务、电子商务、美术设计与制作、影像与影视技术、服装展示与礼仪等。
第十七条 办学层次:职业中等专业学校。
第十八条 办学形式:全日制教育。
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
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:房屋及建筑物,教学、办公及实训仪器设备,校内公共设施设备及器材、车辆、图书等。
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
1、举办者投入50万元,包括:资金50万元,实物0万元;
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
1、举办者的投入;
2、依法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;
3、政府资助及社会捐助;
4、利息收入;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
1、教学及实训支出;
2、业务辅助支出;
3、行政及后勤管理支出;
4、学生事务支出。
5、党建支出。
6、教育培训支出。
第二十三条 财务制度
学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,建立帐薄,进行核算。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。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,并将审计结果报审批和登记机关。
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支出
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。正常教学及管理经费支出执行校长审批制。涉及重大经费支出,或超出正常预算的支出须经由校董事会集体研究后,按董事会决议执行审批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建设与维护以及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强化岗位责任,确保财务安全。
第二十七条 本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(石家庄市教育局)的监督。本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,但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。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校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,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,不得用于分配,不得用于校外投资。
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五章 决策机构及产生、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
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。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,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选举。
第三十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。董事长为张峰,副董事长为李春芳,董事为刘斐、梁志敏、冯国强、于永、李龙飞。
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任期为4年。
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举产生和更换,任期与董事相同。
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
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遇到特殊情况时,经1/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议。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。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全体成员提出。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,应当有2/3 的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。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,并记载议事经过及结果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校长对党组织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职责
1、聘任和解聘校长;
2、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3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,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;
4、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5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6、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职责
学校校长为李春芳,其职责为:
1、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
2、实施发展规划,拟定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3、负责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4、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5、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6、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;
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人。由党组织及董事会推选产生。监事负责对党组织及董事会负责,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行使下列职权:
1、监督学校的财务;
2、对董事、校长、学校其他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3、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,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;
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3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。
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
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春芳,其职责是:
1、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2、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;
3、主持拟订或修改学校的发展规划,并提交董事会通过;
4、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、人事调整方案、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,并提交董事会通过。
5、负责学校对外重要文件的签署工作;
6、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;
7、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。
第七章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
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要求终止:
1、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;
2、因学校合并、分立,需要解散的;
3、办学规模在100人以下的;
4、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,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将本校的《办学许可证》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销毁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。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。章程的修改必须在董事会上提出,经2/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修改章程,须在董事会通过的7日内报市(或区、县)教育局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,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,执行过程中,如与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一律以国家现行的法律、法规为准。